案例
某机构采购一批办公设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A和B公司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理由是法定代表授权人投标文件签字与现场签字笔迹不符,投标文件签字由别人代签。
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与现场签字不符,可以认定无效投标吗?
解析
有授权的代替别人签字是合法行为,代签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签人名义实施的代签行为,对代签人发生效力;没有授权的代签行为是违法行为,将承担被代签人不认可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签字需由他人代签的,其意思表示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使签字人获得代理权才可以实施签字行为,或者由当事人对代签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因此,法定代表授权人在投标文件签字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本案例主要是招标文件是否对其有明确规定,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需签字之处必须由当事人签署,否则会判定为无效投标”之类要求,则不能判定A、B公司为无效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