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 行业动态
时间: 2020-10-23 来源 :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点击数 : 1208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参考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