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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06 来源 : 网络 点击数 : 989
01.
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02.
企业所得税最新最全税率大全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25% |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应缴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0% |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15% |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0% |
|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 15% |
| 非居民企业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03.
常用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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