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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07 来源 :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点击数 : 1118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关于第三十一条的解释: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难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作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位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对允许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终止招标。另外,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