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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是否有权自主选用资格审查方式?

点击:1059       添加时间:2020-12-01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Q:招标人是否有权自主选用资格审查方式?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有权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吗?


A: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与资金性质无关,也与项目大小没有必然关系,而只与项目本身的特点有关。业主依法享有选择合适的资格审查方式的权利,但应当依据项目特征和需求特点选择合适的资格审查办法。一般认为:资格预审比较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而资格后审比较适合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具有通用性、标准化的招标项目。以合同估算价大小来判断是否选用资格预审的合理性值得质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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