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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问答 │ 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点击:994       添加时间:2021-08-18       来源:未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有关“国有企业”性质的理解

问题如下: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2.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国家发展改革委答复:

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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