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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契税法: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点击:1047       添加时间:2021-09-23       来源:河南税务

   9月1日起,契税法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明确特殊业务的契税执行口径。契税法施行后,纳税人应关注部分契税执行口径的新变化,今天提醒纳税人关注契税税收优惠适用问题。


关注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契税法,纳税人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过需要注意满足享受契税优惠的条件,包括土地、房屋用途,享受减免优惠主体出资比例等要求。


  契税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免征或减征契税。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但如果上述土地、房产用途发生改变,则不再满足契税减免的条件,按规定应补缴契税。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还对满足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企业重组及接收破产企业土地、房屋等特定事项,给予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中规定了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的出资(股权、股份)比例,企业改制中比例超过75%、事业单位改制中比例超过50%的,相关主体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企业破产中,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相关纳税人如果实际不满足出资比例、签订合同职工比例等具体要求,则不属于适用契税减免优惠的情形。


案例



  某集团型企业下属C子公司,承受D公司破产清算后的一幢厂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承诺与D公司4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为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17号公告规定,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并据此做了契税减免申报。但出于各种原因,C公司最终仅与D公司20%的职工签订了服务年限为三年的正式生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后,即与其余20%的员工解约。那么,由于不满足减征契税的条件,C公司应按照23号公告及契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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