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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点击:972       添加时间:2021-10-09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综合评标(估)法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式、定标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及程序。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计价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暂估价、暂定金额不参与评审。以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征求意见稿》要求,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得违法或者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同时,列示了十三项应注意其合规性的描述。其中第(六)项内容为: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统一使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投标人除以下情形之一外的其他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案件、被执行信息等,不得作为否决性或限制性或扣分条件:

1.投标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符合被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设置施工人员要求时,除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持有证书提出要求外,不得对其他人员证书再作要求。不能以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限制上述人员参与投标活动。设置投标人条件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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