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 行业动态

分布式电源创新发展:构建、明确、优化各项管理运行机制

点击:852       添加时间:2022-05-24       来源:电联新媒

当以光伏、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度电价格逐步下降时,新型电力系统电价上涨压力主要来自电力辅助服务以及输配电网的投资建设。通过重构电力生产利用体系减少辅助服务需求以及节省输配电网投资是让用户安全、经济获取绿电的重要措施。而这需要重视两方面工作:一是可再生能源就近接入用户负荷密集区并就近消纳,减少电力长距离传输增加的输配电投资;二是可再生能源与用户(包括利用储能)更智慧化的互动,使得局部电力电量及时平衡,以减少对于外部辅助服务的需求。因此在电力系统末端(即所谓的配电网侧),通过接入、消纳、互动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新能源,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微小电网有着积极意义。

(来源:微信公众号“ 电联新媒 ” 作者:吴俊宏 作者系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中心副主任)

分布式清洁电源将是这类“源网荷储一体化”微小电网的要素之一。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清洁电源,不仅有助于提升电力系统清洁能源的占比,而且就地生产、就地利用的模式还能够减少输电网的建设成本,并提高局部电网的安全可靠性。分布式电源将是用户安全经济获取低碳电力的有效手段。

分布式电源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布式电源主要指装机容量较小、在用户侧能够就近消纳且以清洁能源为特征的电源形式。参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清洁电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分布式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另一类是分布式的资源综合利用型电源,包括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也包括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虽然分布式电源诞生的初衷就是高效就近消纳,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地方仍然不允许分布式电源自发自用,有些地方不允许余电上网,这对于用户经济利用、节约利用清洁电力都是不利的;有些地方对于分布式电源的管理认知欠缺,没有合适的备案(核准)流程和手续,对分布式电源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阻碍;有些场景从技术方案而言可以做到本地发电、就近用电,实现技术经济最优化且降低外部电网容量需求和投资,但限于体制障碍却不得实施。这些制度问题无疑加大了分布式电源的实施难度,也增加了“双碳”目标的实施成本。

分布式电源创新发展的建议

分布式电源的制度建设应围绕技术经济最优目标来开展。分布式电源位于负荷侧,直接向用户供电可以减少电量在公共电网迂回的损耗,也可以减少用户侧相关电气设备投资,甚至可以减少公共电网的投资。但因为体制机制的受限,分布式电源目前仍然不允许“隔墙供电”。特别是一些合适场景下,本来可以采用就近供电、就近消纳的模式,却因为制度限制必须先由分布式电源接入到公共电网,再由公共电网传输到本地用户,这无疑增大了网损和电网设施的投资。

“双碳”目标下的制度建设应是鼓励更低损耗、更高效率、更省投资的发展模式,以技术最优为目标,创新分布式电源的业态模式,并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已提出“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亦说明分布式清洁电源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具备政策可行性。该模式需要创新供电主体身份,分布式电源供电主体、以分布式电源为基础的微电网供电主体,或是“源网荷储一体化”供电主体,均可成为将来此类“隔墙供电”模式合法供电主体的可选项。

尽快明确“过网费”的长效机制和过渡管理机制。虽然现有政策暂不支持分布式电源“隔墙供电”,但“隔墙售电”是近几年政策一直鼓励的模式。然而“隔墙售电”效果甚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过网费”以及与之相关的交叉补贴费用的认定。“隔墙售电”需要借助外部公共电网设施进行交易,绕不开外部公共电网的“过网费”。我国输配电价改革仍然在不断深化和完善中,虽然可以相信未来会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交叉补贴机制去适应现货市场、增量配电网、“隔墙售电”等新型电力交易模式,但在此之前,为支持“隔墙售电”的真正落地,避免因为“过网费”和交叉补贴争议让“隔墙售电”项目陷入无法执行的状态,就必须有一套明确的过渡管理机制,让各方都能遵照执行。

重视分布式电源及其相关业态模式在电力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将面临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带来的系统平衡安全性问题,以及为解决该问题付出的成本问题。每一类市场主体都应承担保障电力系统平衡的公平义务,分布式电源及其相关业态也不应例外。只有承担了相应责任,分布式电源的新型业态才能真正被电力系统接受,从而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比如“隔墙售电”不能只是买卖双方的合约行为改变,而因为有了交易合约,也要有与其他所有电力交易合约一样接受考核的义务;比如“隔墙供电”或以“隔墙供电”为基础形成的微电网或“源网荷储一体化”单元,也应做到能够以一个整体单元去响应电力调度或电力市场,承担公平的辅助服务等义务。

严格监管电网(含地方电网)公平开放无歧视接入分布式电源及其相关业态。一些地方对于分布式电源的并网而言,仍然存在并网点或并网电压等级不合理、余电不许上网或只允许全额上网等不合理现象。这与分布式电源就地消纳、提升电力利用效率的初衷相违背。并网点或并网电压等级设置不合理,意味着电力消纳的迂回和网损的增加;余电不许上网,意味着大量电力的浪费;只能全额上网,更是意味着分布式电源就地消纳无法落实。另外,电网也应充分支持政策允许和鼓励范畴类的以分布式电源为基础的微电网或“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型业态的接入。

明晰优化分布式电源及相关业态模式的核准和备案流程。对于传统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比如屋顶分布式光伏、分布式燃机三联供等,政府备案和核准程序较为清晰。但对于一些新的业态模式而言,比如以养殖大棚、鱼塘等为基础的农业设施分布式光伏,或者以分布式燃机三联供为基础的微电网系统或“源网荷一体化”系统,地方政府部门还缺乏相应备案(核准)方法与流程。未来在乡村振兴与国家“双碳”战略背景下,各类新型分布式电源业态模式将大量涌现,这就需要地方主管部门主动作为,推动新型业态模式的落地。(该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备案号: 豫ICP备19033485号-1 | 网络技术: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