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 被认定因伪造业绩证明材料投标无效的公司,是否有资格继续参加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点击:663 添加时间:2023-05-16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问: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甲公司因被认定为伪造业绩证明材料导致其投标无效,请问甲公司是否还有资格参加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答:甲公司没有资格参加本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重新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虚假招标投标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甲公司伪造业绩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投标,依据上述规定,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应当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投标人因虚假投标不得参加该项目的重新招标的规定,因此,除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取消投标资格外,投标人因虚假投标并不自动丧失投标资格。招标人如果拟禁止虚假投标的投标人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此外,招标人可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伪造业绩证明材料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果行政监督部门查实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则该投标人当然丧失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