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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压茬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专家解读之二

点击:606       添加时间:2024-05-08       来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审查规则》),为各级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精准科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一、《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行业共同期盼

  一方面,《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审查规则》注重衔接现有招标投标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审查制度规则空白,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同时《审查规则》结合招标投标行业特点,梳理本领域内存在的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举措,对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规则》主要有四大亮点

  《审查规则》结合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结合行业特点细化审查标准,针对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主要有四方面亮点。

  (一)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

  《规则》从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保证金四个方面尊重和保障的经营主体自主权。一是明确了不得出台指定特定或违法限定或限制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自主选择权的规定;二是细化了不得出台指定投标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和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自主确定权的内容;三是提出了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保证金缴纳形式及担保渠道等自主决策权的要求;四是不得存在违规干预要求招标人依据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

  (二)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的平等经营权

  《规则》从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流程三个方面保障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从前置行政许可,本地化区域经营,联合体投标,特定行业奖项、业绩、证书、行业组织成员身份等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方面进行规定;二是从业绩取得区域、所有制形式、产品产地以及经营主体规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财务指标等方面差异化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进行规定;三是从交易流程中采用不当措施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定。

  (三)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

  《规则》明确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确认定标方法、定标单位、定标人员等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同时,否定未经评审,直接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随机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定标模式。

  (四)明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方向

  《规则》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这与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相呼应。一方面要求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共享、信用评价标准以及信用监管等方面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自主权归还经营主体。

三、《审查规则》重在落地见效

  出台《审查规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抓好落实。下一步,建议各地区、各部门从三方面做好《审查规则》的宣传与实施工作。

  一是强化公平竞争理念。积极推动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将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列为重要培训内容,使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准确理解公平竞争审查要义,明确自身职责定位,落实审查主体责任,为《审查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增强政策刚性约束。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和考评制度,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畅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和投诉反映渠道,做到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并重,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做实评估总结工作。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落实情况、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市场竞争状况等综合评估工作,并做好评估效果评价分析及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作者:李小林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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