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公布,其中《意见》明确提出: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重点内容有: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2、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3、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4、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5、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8、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9、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0、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11、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1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13、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14、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
…………
北京: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江西: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南宁: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河北:2019年10月14日河北省发文明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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