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直标榜公正公平,但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违规操作还是屡禁不止。一些投标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中标率,甚至不惜做假。那么在招投标时,最常见的投标人作假行为有哪些呢?
投标人在投标时并未提交真实业绩证明,而是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甚至有一些投标人还会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一般若是这样的投标方中标,中标信息公告后,势必会引起其他投标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异议。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并非真实是投标工作人员的情形,像是实际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些列材料,或者是用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会引起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异议与投诉。
代理商指的是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他们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关的佣金,受供货商约束较大。
而经销商则指的在某一区域或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拥有产品的所有权,经营活动不受或少受供货商的限制。这两者之间区别是比较大的。
因此若是在招投标活动经销商若是以代理商身份参与投标,与招标文件完全不符,也是会引起异议与投诉的。
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明确提出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作为评标时评价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依据。也有一些要求提供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但是却由于这个版块没有引起招投标人及评审人员的足够重视,还有一些地区在评标时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基本都是技术类评委,导致在进行资格审定时有一些不足。
因而,有一些投标人就钻了这个空子,为了让自己公司的财务更好看,因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