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的一批消防器材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甲乙丙三家公司参与投标,评审专家发现,甲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封面加盖的是乙公司的公章,乙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加盖的是甲公司的的公章。评审专家认定甲、乙为无效投标,立即终止了评标活动,并向代理机构做出了书面说明,代理机构随即与评标专家一起,形成文字评审报告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甲、乙两家公司串通投标,遂责令废标重招,并对甲、乙两家公司分别做出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没收投标保证金,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据上述规定,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做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甲、乙两公司投标文件的公章互相盖反,这是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财政部门责令废标重招,做出的行政处罚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