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避免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
【讲解】:
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要把某个潜在投标人按照自己将投标的品牌产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直接作为采购需求,而不进行任何市场调查。如此确定采购需求,往往中了某个潜在投标人控标的坑,导致废标,造成浪费。采购人还可以通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论证或者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来确定采购需求,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
2.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要进行必要的分析,不能只是复制粘贴了事,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否则一旦出现本项目的情况,前功尽弃。
3.潜在投标人对于只有某个单一品牌才能满足的采购需求,要依法提出质疑。有些潜在投标人明知采购需求有问题却不提出质疑,认为自己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参加投标,对自己投标没有影响,心存侥幸。提出质疑还怕影响了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关系,面子上不好。但受制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投标产品不一定就是投标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不计算为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带着侥幸心理投标是不应该的,最后可能反受其害。
【问题】:未经审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结果是否有效?
【讲解】: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施的“审核”依法不是行政许可,但如果采购人事后补办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仍然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的,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此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解决。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采购了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没有合格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如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产品都是进口产品),要依法重新采购。
2.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产品有本国产品的,则存在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则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外确定中标、成交人。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此规定仅仅是拒绝中标、成交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产品有本国产品的,通过确定本国产品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则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