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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打尽公司年会涉税问题,财务必知!

点击:678        添加时间:2020-01-18        来源:网络       

1、租赁会议场地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年会发生的住宿和餐饮费发票开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

十二、会议中有收取餐饮费,是否可以一并计入会议费开具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选择正确的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因此,餐饮费及住宿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3、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规定: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4、年会会议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据此,年会中发生的餐饮和娱乐服务,不可抵扣,其它支出通常可以抵扣。

5、年会中发放的实物或现金红包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需要注意的,上述两文针对的对象都是外部人员,如果向内部员工发放,是否面临个税问题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据此,企业在年会中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实物或红包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年会中发放实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视同销售额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作了新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7、年会中发放实物的增值税处理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在此情况下就不用视同销售,抵扣了进项税的,仅做进项税转出,未抵扣的,不用作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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