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要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也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里的顺序,指的就是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但是,当出现了以下六种情形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就不能中标:
一、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
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会发生违法行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中标结果。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定中标结果无效,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三、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
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合格供应商又符合法定数量时,就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
在采购过程中,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几种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重新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有可能不中标。
六、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