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
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
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