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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分公司能否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按他人名义投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