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能否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
不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如果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以下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