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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有了新变化!

点击:786        添加时间:2020-08-04        来源:宁波税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不受单位价值的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表单变动情况




1.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将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拆分为两个行次。


企业享受单位价值500万元及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通过该表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通过该表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报。


3.明确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该表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应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示例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2月新购一台生产设备A,单位价值600万元。2020年4月又购置一台生产设备B,单位价值120万元。购入当月即投入使用,会计上均按照5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税收上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01.2020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


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此时,A设备3月份的会计折旧金额为10万元,税收计算的一般折旧金额为5万元,选择一次性扣除后计算的折旧金额为600万元。


(点击查看原图)


02.2020年二季度预缴申报时:


A设备3-6月累计会计折旧金额为40万元,“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5万元。


B设备5-6月累计会计折旧金额为4万元,“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1万元。

二季度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按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拆分为了两行,A、B设备应根据各自原值分别填报第7、8行。


(点击查看原图)


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企业当期无其他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则A201020表的填报中除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会相应发生变化,其他列次应与二季度申报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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