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是否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要求,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可见,分包是允许的,但须经招标人同意或遵守招标文件,禁止转包或转让中标合同。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