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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两人判刑!

点击:993        添加时间:2020-09-22        来源:中工网       

2019年5月,重庆市一家行政单位下属各区县分局陆续启动350兆数字集群(PDT)终端采购工作,大多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青某知悉该信息后,联系了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丙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部分采购项目进行围标。


重庆人德某(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技术负责人)明知青某在实施围标行为,仍然接受青某安排制作相关标书,参与围标。通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该科技有限公司以总价4464.5183万元的价格中标采购项目。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青某、德某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重庆市某行政单位下属渝中区分局启动某工程二期建设项目(三标段)的公开招标工作,招标范围为350兆无线数字PDT集群系统建设。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丙公司、甲公司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于2019年9月以839.43万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2019年10月,该局南岸区分局启动南岸区某建设项目350兆PDT终端采购的招标工作。该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青某通过与乙公司、丙公司和甲公司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于2019年11月以576.907万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


被告人青某、德某于2020年7月5日分别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青某、德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青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青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其行为未给国家或招标方造成损失,还需继续为招标方提供相关服务,希望酌情从轻判处罚金,以避免公司破产导致社会影响扩大。

【审判结果】

鉴于该科技有限公司本身具备相应投标资质,中标后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加之,青某、德某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还需继续经营公司,为相关单位提供质保服务,法院亦从保护民营经济角度考虑,依法对二人宣告缓刑,对该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40万元。


同时,也希望三被告单位(人)在今后的经商过程中,能够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依法、依规参与各项商业活动,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鉴于涉案人员认罪认罚,在当前民营经济亟须扶持的时候,法院宣告缓刑,以便让企业负责人去尽更多的社会责任,解决更多人就业,为今年脱贫攻坚贡献民营企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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