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题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问题22),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问题23)。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编制采购文件常见的问题
采购文件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合理
2.评分标准不合理
3.技术需求不合理
4.商务条件不合理
5.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那么如何才能编制出合理合法、严谨规范的采购文件?可以从以下6方面入手。
1.避免歧视性条款
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利润、纳税额、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标准;
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
2.特殊性需求应符合规定
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合法合规或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其评判标准和依据;
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结合具体采购项目设定,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得将制造厂家授权书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事项。
3.进口产品采购不能限制国货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招投标活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该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4.区分评分因素的主次重点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评分因素应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要区分重要和非重要评分因素,力求量化评分因素,减少主观性评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5.评分标准无法量化改最低评标价法
评分细则在整个评分标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评分标准不能量化的,应建议采购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特殊条件不宜作为加分项。
6.给予中小企业6%价格扣除
在采购文件中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投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给予其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评分标准中对供应商的业绩分值要求不应过高,不能出现同一业绩反复给分的情况。
一、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类型
1.采购组织质量管理层面。采购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一系列质量管理内控制度,并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方案,对招标采购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采购团队质量管理层面。招标采购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管理方案和采购目标,针对招标采购管理任务,实行目标层层分解检查、关键节点检查,执行对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流程管理,直至所有招标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范围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是对招标采购工作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招标采购工作活动、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招标采购工作的预算和实际开支状况、招标采购工作的完成程度等。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范围包括:
1.招标采购工作的现状。如招标采购是否按预定计划完成相应内容、工作实施与计划要求的偏差程度等。
2.招标采购项目未来趋势。招标采购进度时间表是否进行重大修改,如有修改,修改的性质和修改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影响程度等。
3.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里程碑事件状况。
4.招标采购任务完成后的检查,包括招标采购团队自查和采购组织对该团队的质量评审等。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内容比较复杂,在不同阶段检查重点和内容也各不相同。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内容包括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两方面。
一、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内容检查
1.招标采购管理方案内容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2.招标文件的使用情况;
3.招标采购工作进度的符合性;
4.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组成与招标需求的衔接程度;
5.招标采购过程的相关方信息反馈;
6.招标采购项目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的判别和控制。
二、招标采购工作操作程序检查
1.招标前期。检查重点是合法性,如:招标条件是否具备、审批事项是否完成、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规避招标的行为;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招标文件编制阶段。检查重点是合法性、合理性,如: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产品。
3.招标文件发售阶段。检查重点是公开性、合法性,如:是否有泄露机密情况(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和标底等);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公示和澄清的内容和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开标及评审阶段。检查重点是公正性,如:密封要求及密封性检查;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人是否不恰当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否决投标、重大调整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证据链完整。
5.合同签订、执行和验收阶段。检查重点是合法性、合理性,如:合同谈判是否合规(实质性条款一致原则);合同执行和变更是否依据充分、合理。
6.投诉、异议处理。以法律为依据、以项目安全为原则,兼顾项目进度;不但要处理目前问题,还要通过调查研究,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招标采购标准化管理的特点
1.标准化管理融政策性、技术性为一体。标准化政策制定涉及招标采购管理政策内容和相关技术内容,是招标采购管理经验和业务的提炼和归纳。
2.标准化管理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不仅体现在招标采购过程,而且贯穿项目整体的项目管理全过程,招标采购标准化工作是整体项目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招标采购的标准化具有连续性。不仅适用于某次单个招标采购,而且适用于采购组织所涉及各个项目,并对以后类似项目具有指导作用。
4.招标采购标准化具有动态性。随着招标采购的内部、外部政策、标准和要求的不断变化和提高,招标采购标准化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和完善。
二、招标采购标准化管理的作用
1.为招标采购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科学管理是指依据生产技术的内在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管理。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流程化,都以标准化为基础,保证招标采购各参与部门和单位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使招标采购正常进行。标准化为科学管理招标采购活动创造了条件。
2.促进工作效率提高、提升管理效率。标准化应用于招标采购活动,可以避免许多重复劳动,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规范工作流程避免返工,对提供管理绩效效果明显。
3.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标准化是对招标采购活动经验和成果的提炼和升华。通过确立招标采购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准则和标准,建立稳定的质量秩序,可保证招标采购过程及成果的质量,维护采购组织的职业声誉。
4.预防风险。标准化是预防和管理招标采购内部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标准化工作,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可有效减少工作失误、规避企业内部管理的部分风险。
招标采购台同管理的六个要点一、合同管理周期长。相比其他合同,招标采购合同(尤其是工程采购合同)周期较长。工程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订立合同时未能预料的情况。为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对合同进行长期跟踪与管理,并对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等情况做好记录和管理。
二、合同管理系统性强。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主体涉及众多合同,合同种类繁杂多样,合同管理必须处理好技术、经济、财务、法律等各方面关系,通过合理的、系统化管理模式分门别类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