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