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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点击:1153        添加时间:2020-11-06        来源:财务君       
财务君说:

【IPO案例】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01.

首轮问询


1、问询

根据招股说明书,晶型研发服务以及创新晶型技术及产品开发的境外业务采用自主开拓与第三方合作伙伴推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户开发,其中由合作伙伴推广实现收入的业务按约定需支付合作伙伴一定比例的佣金或商务服务费。 


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结合新收入准则关于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分析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发行人销售佣金会计处理的影响;


2、回复


(一)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尚未在核算销售佣金方面实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销售费用核算标准包括:“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佣金合同条款,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促成业务、实现销售方面提供了服务,属于销售费用核算范围;在实现销售或收取销售款项后,发行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第三方公司支付销售佣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销售费用” 的核算标准。


(二)结合新收入准则关于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分析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发行人销售佣金会计处理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销售佣金属于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开支,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增量成本。


根据发行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晶型研发服务,发行人在确认收入且交易对方尾款支付完毕后,方才对销售佣金予以确认;若项目在当期无法收回尾款或合同无法履行完毕导致合同终止,则当期不产生支付佣金的义务。
  

发行人在每月月末对上月所有获得审批的佣金款项予以支付,销售佣金从确认到付款不超过一年,因此无需摊销,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发行人在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对发行人销售佣金会计处理不产生影响。


02.

二轮问询



1、问询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确认为合同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情况下,是否应在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2、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先通过“合同取得成本”归集,然后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在简化操作中,对于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发生时也应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不应因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佣金,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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