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已经开标,由于上级单位政策调整,项目资金出现问题,没有后续资金实施该项目。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终止招标?
解析: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一般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是关于终止招标后招标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虽然赋予了招标人有终止招标的权利,但招标人一旦使用了该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项目由于资金没办法落实,继续实施已经不太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该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负责赔偿投标人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