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情形,但评标委员会不愿意出具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意见,请问招标人应当如何应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应当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事实出具评审意见,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虽然无权直接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但是可以依据事实请求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评审结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纠正评标委员会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