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结合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常态化专业安全生产检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活动,排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并管控,杜绝隐患演变为责任事故。
11.抓紧抓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人身、消防、交通、工程监理安全等重点专业,滚动更新“两个清单”,强化问题整改、隐患销号。
12.项目监理处要严格工程项目承发包合规管理,严禁技改工程、电网建设、小型基建等各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资质借用挂靠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重点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人员、班组骨干是否到岗到位。在施工单位资格报审中,严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劳动合同。一经发现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必须采取书面监理措施、必须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13.项目监理处严格落实把关责任,严格“双准入”管理。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作业必须在施工单位人员的组织、指挥、监护下开展,严禁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自行开展作业。确保监理现场安全可控、在控。
14.严格落实加大安全生产违章惩处力度工作措施,坚持“违章就是隐患、违章就是事故”,一般违章严肃通报曝光并纳入业绩考核,严重违章及重复违章加倍业绩考核。严格违章根源追溯,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人员严肃追责,屡禁不改的从重处罚。
15.强化“四不两直”、远程视频安全督查检查。严格安全监督工作评价考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安全督查、交叉互查和违章查处力度,对违章行为严格考核、严肃追责,形成严抓严管氛围。
16.严格安全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推延不报的,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任,涉嫌瞒报的一律按规定提级处理。发生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严格考核。
17.依法合规配置各级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理人员,实现安全监督分级全覆盖。
18.项目监理处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和《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21)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19.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处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20.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3.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24.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2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6.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7.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28.核查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安全检查签证申请,并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签证,通过后准许使用。
29.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3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1.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处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2.在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项目监理处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处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33.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处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