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作为评审因素,即参加得3分,不参加得0分?
专家解析招标人将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是其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不参加现场踏勘并不影响其投标行为。因此,投标人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人将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因而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