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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个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来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规定,中标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视为该投标人撤销投标,而不用向其告知中标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