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招标文件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什么是联合体呢?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会形成歧视吗?联合体投标对不同投标人有什么要求?
实务中,面对大型复杂项目,其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一个投标人的力量很难顺利完成,需要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协作发挥各自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具体法律法规对于联合体是如何规定的,本文进行了综合整理,实践中需要重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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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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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03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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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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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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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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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采购项目要求的相应专业工作能力,并在联合体协议中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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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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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
招标工作的措施要求(公开版)
根据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措施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对于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新的联合体方式参加同一装备采购项目的投标,相关投标均为无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审查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的各专业资格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格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
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