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优化提升
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标保证金退还机制
(一)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涉嫌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除外。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本地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实施细则。
(二)全面清理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含以往年度)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工作开展情况和投标保证金未退还原因和处理情况等形成工作报告,于2023年4月×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投标保证金清理长效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清理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
二、阶段性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四)阶段性停止收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暂停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推进非政府投资项目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对行业信用评价处于最高等级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
(六)加强担保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省统一市场主体库建设,全面归集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投标行为和担保信用等信息,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
三、加快推进数字保函
(七)完善推广数字保函应用。持续完善省数字保函应用,将数字保函形式稳步拓展至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加快省数字保函应用在全省的推广,2023年底前,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95%以上完成接入省数字保函应用,并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做好宣传和引导,鼓励招标人使用省数字保函应用。
(八)推动数字保函规范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浙江银保监局等出台全省统一的数字保函范本,进一步规范数字保函的格式、内容、有效期、理赔标准和流程等,有效发挥投标保证金对规范和保障招投标活动秩序的作用。
(九)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担保服务机构有序接入省数字保函应用,推动保函服务市场有序竞争、规范展业,不断降低数字保函费用。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依法依规对银行、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强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本通知相关工作纳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各地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浙江银保监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