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经过评标、定标等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觉得联合体中乙公司的资质情况较差,提出希望只与牵头人甲公司签订中标合同,要求乙公司自动退出该投标联合体。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
回答: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在中标合同上签约的乙方是某投标联合体,包括牵头人、成员一、成员二等成员单位。本项目中标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如果让联合体中的一家单位退出,那么这个联合体就不复存在了。此外,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是甲、乙两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甲公司不是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若招标人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本质上是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确定了中标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看,甲公司并不是本项目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之外的其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情节与应招未招签订施工合同性质相同,这一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