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来谋取中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也是一直困扰相关监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对此,有的人认为想要杜绝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就要加强对投标文件真伪的核实,尤其是评标期间。那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文件真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只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评审和比较。
客观上,除法律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信息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能力进行审核、核实,因为评标委员会既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能力,也没有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对此,一般认为评审委员会没有义务核实投标文件真伪。
当然,如果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则评标专家会基于对投标信息的合理怀疑可以进一步查证,这属于权利,而不是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结束后,如果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核查;如果投标人进一步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可以另行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只在两种情况下才会核实投标文件的真伪:
1.招标文件有约定时。招标文件有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此时,评标委员有权查证真假,但同时也有权不查真假。
2.中标候选人被其他投标人质疑真实性时。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前提下,原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组织下可以进行真假核实。
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人提供的证书真伪,并且这是一个被动行为,不是主动行为。在此,提醒投标人应当对自己投标文件真伪负责,如果弄虚作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包括评标专家在内的社会公众、其他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举报弄虚作假行为。